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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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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推进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按照“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事项,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作为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普遍适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2.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二)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制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制是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具体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要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


(三)明确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规范适用程序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责令改正;


2.行政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


4.对行政相对人签章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存档。


(五)加强后续管理


1.行政相对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次及以上被发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2.对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3次及以上处理的行政相对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范围,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各地各单位要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准确把握尺度。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依法监管,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执法温度,积极创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同时还要防止消极执法、办人情案等现象发生。


(三)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全面推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普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中普法,开展说理式执法。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的宣传,教育行政相对人真正认识错误,增强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xls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书(样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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