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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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机构

权力名称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法〔2003〕89号)

    第五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对收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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