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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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机构

权力名称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开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全面检查等。

    2.调查责任:对在日常检查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诉、检举、新闻媒体反映和依法转交的案件进行核实,履行调查责任。                                                                                                                                                   

    3.鉴定查验责任: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批手续、证件等进行核对。

    4.勘验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5.结果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信息公开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根据情形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予以公布。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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