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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乘坐公交汽车时因司机急刹等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乘客受伤或物品损坏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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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履行相关服务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934-2021)明确,车辆起步前应注意观察车辆四周及车内乘客,确认车门关闭后平稳起步、依次出站;无人售票车辆,还应在车辆启动、转弯、进出站和特殊乘客乘车时,按照规定使用提醒用语。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责任主体,部分城市因地制宜制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相关管理办法或乘车规则,具体问题建议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办理。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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